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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為體恤民意,自今(104)年4月2日起新增核發「婚姻紀錄證明書」、「遷徙紀錄證明書」及「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」等3項證明書,可代替過去民眾與外籍人士結婚攜帶單身證明,以及在申請社福補助及辦理金融相關業務時,相關機關除可透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來了解婚姻、遷徙及姓名更改的情形外,又多了一項新選擇。

那要如何申請這3項證明書呢?您只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,即可到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;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,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,受委託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正本,1張收費新臺幣15元。


此3項證明書,除遷徙紀錄證明書,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,僅核發86年9月30日以後全國電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紀錄外,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,均核發當事人所有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。

104-06-08
09:30 AM
戶政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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